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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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1516:05:55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董事长。委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16:05:5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凯,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黄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凯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对电视剧《上门女婿》享有版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pplive.com上提供该电视剧的网络直播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版权的电视剧《上门女婿》的侵害,停止提供该剧的网络直播服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和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及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合计23万元。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在合法出版物上署名的单位才是著作权人,发行许可证上的单位不一定是著作权人,本案中原告未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便是获得授权的部分,原告提供的授权书表明原告获得的权利链之间是代理关系,缺乏代理期限,故授权行为未生效,原告没有诉权。(2)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之一黑龙江电视台放弃的只是本案的诉讼权利,不表示其将拥有的权利授与原告。(3)涉案电视剧非热门,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上门女婿》于2007年4月10日取得(陕)剧审字(2007)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制作单位为陕西丫丫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陕西丫丫公司),合作单位为渭南电视台,长度23集。播放涉案电视剧正版光盘时,片尾显示“出品单位:太原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渭南电视台、北京世纪盛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丫丫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制作许可证:乙第6199053号”。2007年4月,渭南电视台、陕西金河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同意陕西丫丫公司为该剧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该三家单位在中国境内进行电视台播映、音像、信息网络等新媒体的传播、广播、提供等在内的所有著作权的独家对外授权事宜。对外授权包括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允许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独立采取法律行动,调查、制止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提起索赔诉讼。2007年4月10日,北京世纪盛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电视连续剧《上门女婿》的出品单位问题的函”,承诺其对该剧除署名权外,不享有其他版权权利。2008年9月1日,陕西丫丫公司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提供权及其他新媒体使用权。同时明确信息网络传播及广播、提供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全片或者片段的播映或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或者按照播映者设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非法使用该剧的侵权者独立主张权利,并有权作为原告享有全部的诉讼利益。许可使用的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审理中,太原电视台声明其不拥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也无任何资金投入,故不参与本案所涉纠纷的所有事宜。黑龙江电视台声明其作为联合摄制方决定放弃相关权利,不参加诉讼。

2008年10月13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该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余晶在上海市汉口路689弄3号502室,在公证员崔亚霞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徐静的监督下,余晶在公证员自行携带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baidu.com/,进入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点击“百度一下”进入页面,鼠标移至“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后点击进入页面。鼠标移至“公司新闻”的“MORE”并点击,依次点击各信息。返回“MORE”页面,依次点击“公司简介”、“工作机会”、“联系我们”进入各页面。返回“MORE”页面,点击“合作伙伴”,点击“网站地图”,依次点击“技术介绍”项下的“p2p技术”、“流媒体技术”,“产品介绍”项下的“产品试用”、“直播系统”,“解决方案”项下的“服务支持”、“实现功能”,进入各页面。返回“百度一下”页面,在搜索栏输入“pplive融资”。点击“百度一下”,依次点击“PPLive融资 获得丰杰千万美元风投PPLive维基社区互动维客?PPLiv…”等进入各页面。点击“百度一下”,鼠标移至“PPLive网络电视-最流畅在线电影、电视剧观看软件”并点击。点击“关于我们”进入页面,依次点击“免责声明”、“招聘信息”、“友情链接”、“联系方式”进入各页面,返回“关于我们”页面,点击“媒体报道”,点击“《网络直播视频 ”黏住“网民一亿多小时》”等。返回“关于我们”页面,依次点击“网页嵌入”、“网视联盟”、“商务合作”、“版权声明”、“广告服务”进入各页面。返回“PPLive网络电视-最流畅在线电影、电视剧观看软件”页面,依次点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07]024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沪B2-20070038号”、“网络视听许可证0908250号”进入各页面。返回“PPLive网络电视-最流畅在线电影、电视剧观看软件”页面,点击“客户端下载”,进行“PPLive1.9”软件的下载、安装并运行。返回“PPLive网络电视-最流畅在线电影、电视剧观看软件”页面,有电影、电视剧、TV直播等频道,点击“电视剧”,显示“电视剧分类”,该项下有“按电视剧类型”、“按电视剧国家/地区”、“按电视剧年代”的分类。在“电视剧分类”项下的搜索栏输入“上门女婿”,点击“搜索”。出现“节目列表”,在“节目列表”下有电视剧《上门女婿》的简介,点击“播放影片”,开始播放,播放中用“Camtasia Recorder”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鼠标右击“频道(1616)”项下的“上门女婿(黄河99道湾)”,显示《上门女婿》的节目预告,包括每一集的播放时间。 点击“更多详细节目预告”,有“今天的节目预告”、“明天的节目预告”、“后天的节目预告”,其中包括涉案电视剧每一集的播放时间,播放形式为轮播。点击“更多”,显示一星期内的节目预告。2008年1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4440号公证书。被告对原告主张公证费500元无异议。[page]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涉案电视剧正版DVD光盘、发行许可证、渭南电视台、陕西金河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北京世纪盛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函、陕西丫丫公司出具的授权书、(2008)沪静证经字第4440号公证书及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上门女婿》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电视剧正版光盘片尾署名,涉案电视剧由太原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渭南电视台、北京世纪盛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丫丫公司作为共同出品人署名,现北京世纪盛唐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其仅享有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太原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声明其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渭南电视台、陕西金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陕西丫丫公司进行涉案电视剧的所有著作权的对外独家授权事宜,而陕西丫丫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广播、提供权及其他新媒体使用权授予原告,同时明确了其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按照播映者设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原告有权对侵犯其获得的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本院依法追加为原告后,既未到庭,也未声明放弃相关权利,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与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被授权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共同拥有对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上定时在线播放的权利。

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了“电影”、“电视剧”等分类,方便用户寻找其需要观看的影视作品。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上设定了影视作品的播放时间,通过PPLIVE视频播放软件,直接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定时播放,损害了原告作为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电视剧、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但仅提供了律师代理合同而未提供支付凭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www.pplive.com网站上播放电视连续剧《上门女婿》;

二、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如果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承担2,195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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