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5:47:54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65号
原告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顺海,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进行预备庭审理,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全威、委托代理人肖云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顺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常州电子都市三维地图制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常州电子都市三维地图制作,技术服务期限为2007年2月28日-2007年4月16日,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4800元,由被告在2007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违反约定付款期限,每逾期一日,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交了完成的地图作品,但被告仅于2008年1月2日支付了50000元、2009年1月22日支付了34800元,被告上述延迟支付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自2007年11月11日起至2009年1月22日止的违约金742848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常州电子都市三维地图制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先交图被告后付款,因原告交付的地图不符合约定且未经过验收,经双方协商修改、完善地图后,直到2009年1月22日原告的地图才符合要求,所以原告法定代表人到被告委托付款的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领取尾款并在结算单上签字。此外,即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其违约损失。
经开庭审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7年2月28日,广州伊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制作常州电子都市三维地图;技术服务期限2007年2月28日-2007年4月16日;乙方应在2007年4月16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规定要求的完整作品,在项目交付后的10天时间内,甲方可根据需要对乙方提交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进行修改;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84800元;甲方已经确认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已经完成该项目并最终确认合格,经甲乙方协商确认甲方在2007年11月10日前支付该项目全部款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期提供技术服务,每逾期壹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如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2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将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反约定付款期限,每逾期壹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如签订合同后因甲方相关资料推迟交付乙方,致使乙方不能顺利进行项目,则乙方不负一切相关违约责任,甲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将其制作的常州电子都市三维地图软件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该地图已上传至www.city2.cc城市在线网站。2008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系争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费50000元。
2008年12月18日,原告发催款函给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胜,催讨包括涉案地图在内的多个城市地图项目的未付款项,并列明所欠的利息。2009年1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及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在该律师函中,原告明确提出因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包括涉案合同在内的多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但被告仍拖欠技术服务费合计161791元,故为息事宁人,原告要求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前付清拖欠的钱款,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24万元(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2%计算)。2009年1月22日,被告委托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董全威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多份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情况进行对账。同日,原告收到涉案合同项下的合同尾款34800元。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在对账付款时未涉及违约金的问题。
另查明,2008年4月28日,广州伊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同时变更了股东(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成为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催款函、对账单、律师函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对账单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各自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涉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已经确认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已经完成该项目并最终确认合格,被告应在2007年11月10日前支付该项目全部款项。”因此,本院确认原告已经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原告交付的地图软件不符合约定且未经过验收为由逾期付款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原告按约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而需法院调整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起诉只主张了部分违约金,但是与合同的总金额、延迟支付的利息相比,原告主张的金额仍然过高。本院也注意到原告与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账及支付尾款时未提及违约金。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如果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page]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凌达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被告广州左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朱俊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