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09:41:41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61号
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 8号A座5 2 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顾海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高卫松,该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学侵犯影视作品《文雀》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此,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大学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