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8:05:03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5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MICHAEL DALE TEAST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从钊,董事长。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涉及编号LS013923、73709324的两张图片),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