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卫生出版社诉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02 15:11:22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34号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10001580-8。
法定代表人胡国臣,社长、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朱吉江。
被告菅元玲。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人民卫生与菅元玲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菅元玲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48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尔云
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 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