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15:39:07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92号
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北方地产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遍地月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代理审判员 魏 兰
代理审判员 魏大海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