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15:21:45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86号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东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原电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曲《香帅帅》)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魏 兰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