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23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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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0815:09:52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08 15:09:5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404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林 青 青
审 判 员 陈 锋
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戚 雯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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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侵犯著作财产权行为可分为
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4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与量刑研究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