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家门口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5 17:24:48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521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身份证号:420103197911103225。
被告武汉市家门口网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舒村。
负责人张登科,该网吧业主。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家门口网吧侵犯影视作品《李小龙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家门口网吧于2009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以与被告武汉市家门口网吧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