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崇善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5:59:23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88号
原告刘崇善。
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一方,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沂,女,该出版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善诉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少年儿童出版社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崇善负担。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