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23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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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1516:12:31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52号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16:12:3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52号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贻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民平,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北京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人民陪审员 沈卉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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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财产权行为可分为
侵犯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它通常满足以下4个条件:
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3、是否有损害事实,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侵犯财产权纠纷诉状范本
借款纠纷民事诉讼起诉状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来源等等
著作权纠纷,对方只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可以要求精神损
针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