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29 16:32:54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09号
原告李亚军,男,汉族,职业摄影师,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卢沟桥路3号,身份证号42010019610410173x。
委托代理人张德伟,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起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纯,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佳婧,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职员,身份证号420103198212205366。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汉,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李亚军诉称: 2002年7月,原告以专业胶片相机拍摄创作了《江汉大学校区》这一建筑及园林摄影作品,系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09年6月2日,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江日报》第20版发布了名为《武汉地产集团:六年儒商路》的1/2版大幅商业广告。在该报纸广告中,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江汉大学校区》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在该商业广告中所占篇幅达26.7cm×9.6cm。同时,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既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没有依法审核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以盈利目的为他人发布商业广告而擅自发布了原告的摄影作品。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亚军与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李亚军支付人民币8,000元作为其使用原告拍摄的讼争摄影作品(即名为《江汉大学校区》的摄影作品)的报酬,原告李亚军放弃本案中对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李亚军。
三、本协议自原告李亚军和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亚军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自2009年11月12日双方签字起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要求,本院制作此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代理审判员 彭露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