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5-23 03: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10-01-1516:07:32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号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5 16:07:3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号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亘,男,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吴其宏,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凯,男,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琼,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柏宇,男,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亘、吴其宏、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凯、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结发夫妻》的著作权人,现发现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www.youku.com)上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pplive.com)上链接了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播放网页,使其网页的访问者可以直接点击进入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在线观看上述作品。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0元及为调查两被告侵权行为和维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辩称:本案中被告聚力公司网站上提供的是深层链接搜索服务,属于著作权法上认定的搜索引擎服务。该种搜索模式没有复制或传播涉案作品,更没有直接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主观上也没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其已尽到了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尽的合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辩称:涉案电视剧未在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播放,其与被告聚力公司之间无合作关系,未向被告聚力公司提供过涉案电视剧。若法院认定涉案电视剧系在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播放,因被告的 “优酷网”仅向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服务,其本身并不直接上传内容,该片系由用户名为“1i196347”的用户上传,侵权责任应由上传作品的用户自行承担,被告合一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对涉案电视剧拥有权利的事实。

电视剧《结发夫妻》于2008年4月15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该片长度24集,制作单位为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从网上涉案电视剧播放的页面显示,该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10月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对涉案电视剧独家拥有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有权独家行使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独立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二)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侵权及为本案产生费用的事实。

被告聚力公司、合一公司分别系网站“www.pplive.com”和“www.youku.com”的经营管理者。

2008年12月21日,原告代理人法任飞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站播放的视频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法任飞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pplive.com”,进入“PPLive”首页,在首页PP.tv视频搜索栏内输入“结发夫妻”,点击搜索后显示“结发夫妻”的图标和可供观看1至24集的选项。页面下方显示可点击播放的来源于“优酷网”、“新浪播客”、“酷6网”等网站的各集视频截图,上述视频并未按各集的顺序予以排列,且不同的网站会重复提供同一集的内容。点击显示来源于“优酷网”的“结发夫妻01”,显示“结发夫妻01”的播放页面,该页面显示的网址为被告聚力公司所有的“www.pp.tv”,网址下方的页面分为两块区域,左侧页面稍小,约占整个页面的20%,该页面主要由PP.tv搜索框及与“结发夫妻02”有关的相关视频截图组成。右侧页面显示标明为“youku优酷.com”的网站页面,该页面提供了“结发夫妻01”的播放。页面上方显示“视频来源:优酷网,地址:http://v.youku.com”。该网站的内容被分类为资讯、原创、电视、电影、音乐、体育等,并提供视频搜索服务。网页中间显示正在播放“结发夫妻01”的视频,视频播放框右侧显示该视频内容由用户“1i196347”于5个月前发表,该剧被归类于大陆经典电视连续剧集中,播放次数为2326次。法任飞回到“结发夫妻”的搜索结果,分别选择点击播放了来源于“优酷网”的 “结发夫妻02-24”,均能正常播放。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夏阳、公证员助理徐静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制作了(2008)苏宁南证内经字第352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还对通过“PP.tv”搜索后显示的在“新浪播客”、“酷6网”上播放涉案电视剧的内容及电视剧《明德绣庄》通过“PP.tv”搜索后在各网站播放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原告为该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原告为本案还发生了律师费6,000元、律师办案所花费的杂费1,000元。

(三)关于用户“1i196347”系被告合一公司会员的事实。

2008年12月2日,被告合一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柏宇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公证员蒋笃恒和公证员助理王华方会同潘柏宇在公证处的电脑上,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manage.youku.com/manager,进入相关页面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管理员登陆”,进入优酷的后台管理系统,点击“会员管理”中的“全部会员列表”,在“会员名称关键字”栏内输入“1i196347”,点击“查询会员”后显示会员“1i196347”的相关信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

(四)关于“www.pp.tv”视频搜索引擎的特点。

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www.pp.tv”中的视频搜索引擎采用的是常见的互联网文本搜索技术,该视频搜索未对P2P或BT视频进行搜索,只是提供搜索到的视频的链接列表,搜索结果所对应的具体内容仍存放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搜索结果的内容在线播放,仍由被链接网站完成;该视频搜索是文本搜索,不对视频内容进行判断,因此搜索结果实质内容可能与其列明的标题不符;该视频搜索列出的链接,其采用的搜索引擎不能确保该视频一定存在;该视频搜索由程序算法而非人为地对搜索得到的视频地址(第三方网站视频链接)进行排序;该视频搜索没有对被搜索到的第三方网页进行修改,只是提供了到第三方网站视频的网络链接;该视频搜索结果播放页中的“相关视频”,是以标签分词为关键词的视频搜索结果。第三方网站可以通过“www.pp.tv”的开发协议自主上传视频信息。[page]

(五)关于两被告网站上已无法查找到涉案电视剧的事实。

被告合一公司提供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79号公证书表明,2009年1月21日,被告合一公司代理人潘柏宇登录网站“http://www.youk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结发夫妻”,显示未搜索到“结发夫妻”相关视频。审理中,原告确认,在被告聚力公司的网站上已搜索不到涉案电视剧。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证明书、(2008)苏宁南证内经字第35238号公证书、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合一公司提供的(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79号公证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原告对涉案电视剧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作品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该片的制作单位为原告。播放该片,片尾显示该片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原告出品。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对涉案电视剧独家拥有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在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时,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二)涉案电视剧是否系在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播放。

原告主张被告聚力公司设置了链接,用户进入被告聚力公司的网站搜索涉案电视剧后,即能链接到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进行播放。被告合一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书中涉及的网站虽标明了被告合一公司网站的名称和网址,该网站的页面也与被告合一公司的“优酷网”页面相似,但该网站并非被告合一公司的“优酷网”。针对被告合一公司的辩称,被告聚力公司提供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聚力公司的“www.pp.tv”系视频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所对应的具体内容仍存放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搜索结果的内容在线播放,仍由被链接网站完成。本院认为,对于“www.pp.tv”系视频搜索引擎及涉案电视剧系在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上播放的事实,原告及被告聚力公司的陈述相一致,且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亦能证明该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合一公司否认播放涉案电视剧的网站系“优酷网”,从合理性角度分析,被告聚力公司的网站除了提供视频搜索链接外,其自身亦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和定时播放服务,若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聚力公司的网站提供,其完全可以直接放在自己网站提供在线播放和定时播放服务的业务范围内,无需出资另行制作一酷似“优酷网”的网站进行播放。在用户通过其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到相关影视作品后,对同一影视资源,会出现来源于不同网站的内容。制作多个“克隆”网站并在“克隆”网站中提供众多影视作品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在用户通过这些“克隆”网站收看影视作品时,无形中亦可扩大被“克隆”网站的影响力。被告聚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影视作品播放的网站,与“优酷网”、“新浪播客”、“酷6网”等网站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避免诉讼,这些提供影视播放的网站本身会和相关影视权利人建立合作关系,在其网站中提供经过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而用户的搜索具有不特定性,搜索后点播的作品系侵权作品的概率亦具有不特定性。被告聚力公司无需为了这较小的概率,为了逃避诉讼,而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制造“克隆”网站,扩大同业竞争者在业内的影响力,此并不符合常理。鉴于公证书中显示的网站网址、页面和被告合一公司的“优酷网”相同,网页上显示的上传用户亦系被告合一公司的用户,本院对于被告合一公司对于该节事实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聚力公司搜索引擎搜索后,通过被告聚力公司设置的链接链接到被告合一公司的“优酷网”进行播放。但因在“优酷网”上播放涉案电视剧时,网页显示的网址仍系被告聚力公司的网址,故被告聚力公司的搜索引擎采用的系深度链接技术。

(三)两被告的责任承担。

被告合一公司认为,即便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系在其网站上播放,因“优酷网”仅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该片系由用户名为“1i196347”的用户上传,侵权责任应由其承担。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可免责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告合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考量其是否明知或应知上传者上传的作品侵权。本案中,将电视剧《结发夫妻》上传至“优酷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合一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从被告合一公司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原创、电视、电影、音乐、体育等,并在网站上提供了视频搜索服务,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合一公司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从被告合一公司明知和应知角度,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本案中上传影视作品的注册用户为个人,上传时间恰系涉案电视剧在各电视台播放的时节。被告合一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应该意识到在用户上传的作品中会存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应当能够尽到审查义务,但被告合一公司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合一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鉴于被告合一公司的行为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免责的条件,被告合一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聚力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并未向两被告发过通知,被告聚力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即及时删除了涉案电视剧。故被告聚力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还需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考量。被告聚力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并未制作榜单或予以推荐,通过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后,显示的搜索结果呈不规则排列,故其亦未对相关的搜索结果进行人工编辑。网络中存在的影视作品众多,搜索引擎所具有的特点使被告聚力公司无法预知用户在搜索框内输入的搜索内容。在被搜索的内容存在于被链网站的情况下,对于被告聚力公司而言,面对网络中存在的海量内容,其无法事先屏蔽涉案电视剧关键字或断开与涉案电视剧播放内容有关的链接。且原告作为权利人亦有可能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其他网络服务商,若被告事先屏蔽关键字或断开链接后,被告聚力公司的用户就无法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到已得到合法授权的服务商的播放内容。故本案中针对被告聚力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认定被告聚力公司明知或应知“优酷网”提供的涉案电视剧系侵权作品仍为“优酷网”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原告认为,播放涉案电视剧时,网页上显示的网址仍为被告聚力公司的网址,且播放的页面中有部分内容显示的系被告聚力公司的内容,故被告聚力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和利用侵权。本院认为,被告聚力公司的搜索引擎设置的系深度链接,因此,用户在被链网站上收看影视作品时显示的网址仍系被告聚力公司的网址,但用户搜索后显示的搜索结果视频截图及点击截图进入播放页面时,均显示了视频来源于“优酷网”,在电视剧播放时网页完整呈现了“优酷网”的页面及“优酷网”的网址。虽然在“优酷网”的左侧页面显示了“pp.tv”视频搜索框和相关视频截图,但这是视频搜索后的结果,且只占据页面较小的区域,并不影响用户认为该视频系在“优酷网”上播放的判断。故原告认为被告聚力公司的行为构成利用和帮助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聚力公司因其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在提供服务时并不能明知或应知“优酷网”提供的涉案电视剧系侵权作品,现已及时断开了与“优酷网”就该剧的链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page]

(四)被告合一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合一公司的获利情况双方均不能提供,本院考虑到涉案电视剧于2008年4月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被告合一公司的用户于2008年7月上传了该片,而取得发行许可证到在电视台播放尚需一定时间,故被告合一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发生在电视剧刚开始在各电视台播放期间。但该剧系现代情感剧,制作成本并不高,且被告合一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即删除了该剧,故侵权时间较短。同时考虑到被告合一公司的网站系专门提供各影视类作品播放的网站,在业界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其对该片实施侵权行为后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故被告合一公司应赔偿的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结合涉案电视剧在“优酷网”上的播放次数予以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办案用的杂费,因原告未提供杂费的相关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由本院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案件的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定为3,5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因原告的侵权公证中还涉及对其他影视作品和网站所作的侵权公证,由本院酌定为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6,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由原告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961元、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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