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BA诉商评委一审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9-05-23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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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因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获准注册“NB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商评委并未对
日前,因广东省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获准注册“NB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美商NBA产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将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商评委并未对美商公司提出的以“NBA”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的相关复审理由进行全部审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美商公司认为,电机厂申请注册“NBA及图”商标中的“NBA”字样非常明显,是对其所有的多件“NBA”、“NBA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裁定其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美商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指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消费者由该商标联想到其“NBA”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美商公司同时称其在行政复审中提出的引证商标包括“NBA”和“NBA及图”两组商标,但是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仅针对其中“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美商公司的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而且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商标注册申请。商评委同时认为美商公司主张其商标是世界公认的
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美商公司在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时提出了“NBA”及“NBA及图”两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并提出该两组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上述两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等复审理由。而商评委仅针对其中一组引证商标即“NBA及图”商标的复审理由进行了评审,并未进行全部审查,与商标评审规则不符。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曾 谦 杨清惠)
来源:中国
知识产权报
编辑:凡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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