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这里强调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该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
2、应该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
3、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大陆。若商标使用的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毫无关联,其证据不予采信;
4、使用证据应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及商品(服务)。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的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答辩证据还应体现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若未体现商标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5、商标撤三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商标撤三使用证据怎么提交的相关问题。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在这三年间使用商标的证据,但是如果在国外使用商标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中国境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