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书丢了,当事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并及时在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待商标局审核通过后,会在法定期限内补发商标注册证明。
所需文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纸件方式提交,需要如下文件原件:
1、申请人盖章的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共2页;
2、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共1页;
3、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电子方式提交,需要如下文件彩色扫描件:
1、申请人盖章的委托书1份;
2、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可以,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注册商标证书丢了之后,是需要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并及时在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注册商标证书丢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