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

更新时间:2021-07-07 11: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在国家对于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已经逐渐开完善,那么对于受到保护的著作权所有人来说,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

  二、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三条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自己的创作;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本章第四条提到)。由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解释并不明确,通常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并不要求作品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其与创作水平没有关系。

  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增加和改动,如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等。对本条所规定的作品表现形式逐一解释如下:

  1、文字作品。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同样根据实施条例,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此外还有杂技艺术作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艺美术,只保护工艺美术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不保护生产过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艺;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所具有创造性的造型艺术,不保护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实用功能。首创的新工艺,首创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实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在与旧《著作权法》配套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建筑”被作为美术作品定义中列举的一个分类,但其相应的表述模糊不清: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法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此次修改本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仅指建筑物本身。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一类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这一项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中的“电视、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后者的使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就是说该计算机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地固定在某种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标准的相关内容,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主要是讲的有哪些是收到保护的著作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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