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异议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简单而言,商标争议是在商标使用时.商标异议是在申请商标时。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的相关介绍,进行商标注册之前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制度,提前准备商标申请所需的材料和证据,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