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邻接权是著作权的一种类型,是指著作邻接权人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1、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的行为。传播行为不需要或不需要很多创造性,其主要成分是机械操作,是技术性的,而创作行为则具有较高的创造性。
2、邻接权的内容相对而言比较狭窄。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其他各种邻接权一般没有人身权的内容而只有财产权的内容。
3、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一般要短于著作权。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规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若干年,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通常则是一个固定期限,一般短于著作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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