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突然“不翼而飞”。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这份证据竟被被告在法庭上当庭“吃掉”了。毁灭证据该如何处罚?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生吞遗嘱被罚5万
庭审过程中,被告芦丙将原告出示的遗嘱原件吃掉,随后,“吃掉”遗嘱的芦丙开始对遗嘱和两份判决书发表质证意见,他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称这不是父亲的签字。自以为“吃”掉遗嘱就没有证据的芦丙想不到的是,随着现在“智慧法庭”“数字法庭”的不断推进,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迹,任何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
最终,大兴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芦丙的行为构成毁灭书证违法行为,对芦丙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芦丙当庭“吃掉”遗嘱原件的行为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毁灭证据该如何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毁灭重要证据可依法追刑责。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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