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视听资料

更新时间:2015-11-05 09: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的相关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

  被告黄某是一名单身女士,在2010年1月2010年2月间,以各种理由先后向单身男子陆某借款8000元。其时陆某为了显示大方,没有向黄某索要借条。2011年1月,陆某多次打电话要求黄某还款,黄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陆某意识到黄某可能赖账,私下将与黄某及其父母的电话通话做了录音。后来黄某受不了陆某的步步紧逼,恼羞成怒,干脆回复陆某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并自以为陆某没有证据,还建议陆某向法院起诉。陆某无奈之下,持与黄某及其父母的通话录音光盘向法院起诉。本案中,陆某的通话录音光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敏佳接待的诉讼证据吗?

  【知识点】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响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的相关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陆某为收回借出的款项,使用电话进行录音,该行为是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的自救措施,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无辜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提供的通话录音光盘应属合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适用。

  【提醒】

  民间借贷,出借人为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确定借款人的身份,最好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上要签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实名,并捺上手印;现金借款最好通过银行或者ATM柜员机支付,以保证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权。当然,民间借贷的时效和利息约定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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