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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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情绪主要有: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情绪主要有: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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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开庭审理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到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1. 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可不到庭;
2. 当事人申请了回避或确定了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3.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
4. 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无人替代不能出庭的合议庭成员;
5. 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在什么情形下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律分析: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