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8-0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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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提供证明,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则。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为具有一定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一般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众人皆知且对其真实性不存争议的事实,所以成为免证事实。那么,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找法网小编这里为大家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什么是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二、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三、免证事实的标准

  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以上就是“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类免证事实,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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