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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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
住所或者
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
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
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便附卷存查。接受委托代为完成或者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单位,应当依法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送达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公告送达中,因为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所以无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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