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没有给付内容或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某种义务,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而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以实现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中的确权之诉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确权之诉的以及给付之诉区分不明确,在确权之诉执行时不能严格按照司法进行相关解释。
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可能已经受到实际侵害或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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