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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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信许多人对于中止执行不是很了解。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那么,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强制执行中止包括以下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比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以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都会进行中止执行;同时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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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情形
应当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有: 1.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2.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怎样才能中止执行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
出现以下情形会中止强制执行: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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