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种类形式

更新时间:2012-12-1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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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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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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