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批准逮捕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
第二,社会危险性较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犯罪、危害国家或公共社会安全、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作证、实行打击报复、企图自杀逃跑等情形的。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限规定如下:
1、不得超过2个月
2、延长1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延长2个月
有以下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情形即可以适用: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再延长2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延长两个月不能审查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可以按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其实被逮捕后难以确定时限,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确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的相关内容。警察的权利确实是比较大,但这些权利也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给的,所以警察在办案的时候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当然有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这时候也可以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