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

更新时间:2021-10-2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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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因为各地的经济水平及其它因素,对于这个刑事案件的一些立案标准有所不一样,那么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带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特别规定可参照,详细见下文: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同)。

  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属情节严重。

  九、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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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定罪标准全省统一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5000元以上;

  2.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七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0万元以上;

  3.其他十四市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税款100万元以上;

  4.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按照案发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十五、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六、票据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七、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八、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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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十、逃税案(刑法第2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一)逃避欠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逃避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十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特殊情节为30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特殊情节为1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

  特殊情形: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h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h万元以上的;

  二十三、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四、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十五、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十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二十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二十八、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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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一)“情节严重”一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

  或者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十、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广东标准: “情节严重”一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

  或者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最高检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个别项广东标准低于最高检标准,不知原因,各地应根据2016解释尽快出台相应标准。

  三十一、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情节严重”以3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十二、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个人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5万元?(与最高检10万元的最低标准相悖)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

  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十三、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十四、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十五、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

  1.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十六、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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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三十八、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四十三、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严重后果。

  单位犯本罪的数额为个人犯罪的3倍。

  四十五、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一)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应予追诉。

  (二)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十七、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一)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十八、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一)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一)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十一、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十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注: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十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十四、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五十五、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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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十七、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十八、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十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十二、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六十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的数量在10张以上;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六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十、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200万美元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二、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四、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五、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八、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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