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应写明其全程、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案由。写明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1)请求事项。申请人应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事实和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纠纷性质,然后根据诉讼标的的种类及其数额或者影响程度,以及原告、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合同履行地等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着重阐述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从而说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的成立,并重申对本案的管辖异议请求。
(1)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该法院应当是异议人向其提出异议的法院,即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注明申请日期。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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