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自燃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然损失附加险。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服从车主自身意愿,而不少车主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以后再发生自燃事故就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至于有些投保了该附加险的车主,发生机动车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这些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清楚载明,投保人只要认真阅读,就会一目了然。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汽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四)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五)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六)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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