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19-10-2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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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离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

  二、相关法律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中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ー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中的离开住所地,指的是没有变更住所地才可以适用,但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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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法定管辖法院有哪些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具体操作:1. 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2. 如被告无住所地,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法院;3. 如两者不一致,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关于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离婚诉讼管辖权依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定。确认时,需查明被告实际居住情况,选择对应法院。若住所与常居住地不同,以常居住地为准。确保选对法院,避免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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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遵循公平、合理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通过协议进行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此外,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债务则需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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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双方有没有进行调解,可以诉讼
你好,想咨询的问题是什么,民事案件可以法院诉讼后调解,具体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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