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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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
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大道的(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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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与酌定不起诉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无犯罪事实或符合法定情形,酌定不起诉则是针对轻微犯罪且符合一定条件。处理时需综合考虑案情、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
酌定不起诉是什么条件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具体如下:
1. 主体条件,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2. 罪名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3. 法律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4. 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向法院起诉的基本流程是: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并准备证据资料;
2. 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3. 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
4. 法庭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
5. 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什么条件适用酌定不起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但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属于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限,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