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不是当事人。公诉人虽是控诉方,但判决结果与公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称为当事人。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2、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必经程序。
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根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紧紧围绕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讯问。讯问时要根据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条理清楚,层层深入,要合理掌握讯问的范围和重点,突出案件的主要情节,重点进行讯问。对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可以略问或不问。针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陈述,对被告人认罪并陈述清楚的犯罪事实,应抓住主要情节简略讯问;对被告人对定性有异议的,应着重从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其实施行为的手段、过程上详细讯问;对被告人避重就轻、推脱罪责的,要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造成后果等方面进行讯问;对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要从现场情况和细节上进行讯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诉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进行控诉的人员,判决结果与公诉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称为当事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诉人是诉讼当事人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