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更新时间:2012-12-18 18: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庭辨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

【法庭辨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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