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条解读: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