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3-03-18 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向四川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0日以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向四川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指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躲到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