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普通程序刑事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等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这方面的诉讼需要,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