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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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2001]66号发布日期:2001-10-17执行日期:2001-10-17国家审计署: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1]66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执行日期:2001-10-17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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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票
您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