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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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沪高法(1998)第26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沪高法(1998)第266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载于本刊1998年第6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作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严重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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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分钟前
建议收集证据,尽快起诉装修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啊,报警吧
公司车过户到个人名下需要按照买卖交易并缴纳税费。
可以,请问是哪方面的合同
任何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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