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2010年12月30日)一、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0年12月30日)

  一、限令实施或者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拐卖犯罪行为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该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拐卖犯罪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或者转移、藏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者阻碍解救的,经查实,依法从严惩处。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拘留
律师会见及阅卷后,方可了解初步案情。
拐卖妇女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以出卖为目的,介绍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律师解答动态
你属于受害人一方,报警是对你的征信没有影响的,放心的去报警。
你好,黑中介被定义为诈骗,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是否立案,要看涉案电销卡的价值,建议报案处理,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涉嫌治安处罚。
他们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但合伙属于他们的内部关系与你没有关系,你最保险的做法是把尾款打到合同约定的账户
你好,婚姻期间购入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是不合法的行为,属于变相扣除利息或者是砍头息。
柯和贵律师
柯和贵律师
11分钟前
了解清楚是否属于诈骗,小心上当受骗。
柯和贵律师
柯和贵律师
12分钟前
属于劳动关系,工伤的话,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