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新发布)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新发布)【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8〕8号【发布日期】2008-06-06【生效日期】2008-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最新发布)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200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法释〔2008〕8号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