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新刑诉法"五个意识"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编者按6月30日,由本报与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强化'五个意识'与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现撷取精彩观点,以飨...

  编者按 6月30日,由本报与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强化‘五个意识’与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现撷取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需以理念引领实践,首先强化五个意识,使得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在执法工作中切实发挥指导作用。”6月30日,“强化‘五个意识’与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汤逊园校区召开,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近百名与会代表在上述共识之下,各抒己见,互相启迪。

  ■人权意识:五个意识的中心、灵魂与统帅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实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等学者认为,“五个意识”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而人权意识是“五个意识”的中心、灵魂与统帅,此观点引发与会代表的共鸣。

  宋xx说,保障人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规律,执法办案中不遵守这个规律就要受到惩罚。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核心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将保障人权作为自身使命;检察人员应当切实增强人权意识,不要将辩方视为绝对的对立面。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xx认为,回顾检察制度发展历史,保障人权,制约警察权、司法权滥用,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xx从刑事诉讼哲学观由“斗争”向“和谐”转化的角度,论证了强化“五个意识”、保障人权理念的正当性、实践性。

  “强化人权意识,需克服检察官角色心理偏差的影响,摆正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及心理状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周xx提出,纠正角色心理偏差的途径包括:强化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观念;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决克服“倾向有罪、势在必诉”等与人权意识相悖的心理定势。

  从实践角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专题研究处处长吴xx谈到,检察机关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侦查监督层面要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在审判监督层面要加强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的人权保障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法院是否为诉讼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在刑罚执行监督层面,完善监所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的监督等。

  ■程序意识:重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具有独立价值。承认程序的独立法律效力,对于规范执法和司法活动,防止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程序公正意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xx谈到,强化公正意识的核心是要努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点在于处理好两者冲突的原则。结合处理案件的体会,他认为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程序公正上,不能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落实程序公正,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检察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也是法律监督者。既要监督其他执法机关,同时也要重视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于程序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丰富和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梁x认为,细化适用逮捕措施的五个条件,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辩护权,体现了有效辩护原则,等等。

  ■证据意识: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转变证据理念,既要全面收集证据,又要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清华大学教授张xx提出,在诉讼中需注意全盘树立证据意识与证据规则意识,同时对两者加以辨析,证据意识主要是关于收集、保全、运用和审查判定证据的意识,证据规则意识强调的是保证所提交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意识,证据规则规定哪些证据不能提交法庭,或者是提交法庭之后是否需要排除,后者更侧重非法证据排除。

  张xx提醒,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规则意识还不够强固,而在未来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提出进行非法证据调查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司法机关只有克服障碍,取消对于控诉方、辩护方的“双重标准”,建立起公、检、法“三足鼎立”的体制,才能使证据规则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

  “许多国家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裁量权一般由法院行使。相比于国外,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检察工作的关系更为密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刘x谈到,在检察环节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屏障。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廖xx提出,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合理采用侦查手段,善于自证侦查行为合法,加强对取证活动监督,积极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新规定。

  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外,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检察长杨xx、荆门市检察院检察长刘xx就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取证、全面收集证据、正确理解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切实加强证人出庭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中肯建议。

  ■时效意识:实现办案“能快则快、又好又快”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因此增强时效意识,加强机制创新,应成为推动检察执法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时效意识”体现了对诉讼效率和刑事诉讼人本主义价值的追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xx提出,时效意识一方面强调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时效意识需妥善处理时效意识与其他四个意识的关系,达成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

  提高办案效率是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之一,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检察长白xx认为,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需转变执法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严守诉讼期限,实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简化诉讼程序,“让正义来得越早越好。”

  当然,“能快则快”的另一层含义是“当慢则慢”。有与会代表指出,用足诉讼期限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执法机关不宜为了追求诉讼效率,一味求快。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李x提出,强化办案效率意识,对于控申工作意义重大。从具体工作看,控申工作涉案具有发生时间长、案情复杂、当事人多、矛盾尖锐、难以化解等特点,只有提高办案效率,才能发挥控申部门防波堤的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监督意识:正确理解监督与制约关系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诉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充分体现和落实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x提出,要从四个方面强化监督制约意识:认清刑诉法的修改背景;明确“五个意识”的内在逻辑联系;强化制度和机制的保障;改善法治“土壤”,做到崇尚法治精神、做好法律人。

  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是法律监督,强化监督制约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xx强调,要加强对已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防止只注重诉讼职能,不注重监督职能,进一步解决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善于监督和监督能力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杜xx认为,监督与制约是两个不同概念。监督具有单向性,制约具有相互性,监督与制约都有利于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罗xx认为,强化监督制约意识,需树立对法律监督的信仰和忠诚,克服不敢监督的倾向,培养法律监督素养;同时,检察机关需强化权限意识,依法规范监督,接受外部制约,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强化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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