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逼"新闻报道转型?

更新时间:2012-12-18 2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方:传统报道模式或被颠覆明年1月1号可能是我国法治新闻历史上一个转折点。这是来自新闻与法治论坛新闻界的声音;但法律界人士却有不同的判断:不会对媒体产生很大的影响。日前,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新闻...

  正方:传统报道模式或被颠覆

  “明年1月1号可能是我国法治新闻历史上一个转折点。”这是来自“新闻与法治”论坛新闻界的声音;但法律界人士却有不同的判断:“不会对媒体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新闻与法治论坛”,法律界和新闻界的专家围绕“刑诉法大修对媒体案件报道的影响”展开讨论。

  笔者在论坛上了解到,刑诉法新修订的内容中,与媒体新闻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报道关系最密切的有保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亲亲相隐”制度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规定。

  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x的统计,此次刑诉法共修订百余处,其中和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不少于20处。她认为,从来没有一部新颁布的法律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有这么多具体的规定会影响到媒体的行为,这可能使我们国家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从传统媒体的模式,即以侦查为重点,向以开庭审判为重点进行转移,明年1月1号可能是我国法治新闻历史上一个转折点。

  保密规定压缩媒体新闻源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编王xx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谈了刑诉法修改对案件报道的影响。

  首先,司法机关获得的某些信息可以不再像过去那样轻易提供给媒体,拒绝给予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或其他信息的保密规定体现在刑诉法修订后的第 46条、第52条、第150条、第183条等处。目前案例报道中侦查机关的技侦手段不公开,但侦破思路、步骤以及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掌握的视频资料一般是愿意提供给媒体的。但此次新刑诉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这意味着做深度的案件报道可能在某些时候遇到障碍,会因为无法掌握关键的案件材料而难以完成。同时,这次刑诉法修订对不公开审理做了强化和明确,使媒体报道需更加谨慎,不少案件只能限于程序性的报道。

  其次,从案件当事人获知信息渠道受限。修订后刑诉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过去像这类型的报道,如果公安机关配合,会带着记者去找那些被监视居住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人,记者自己去采访的事情也经常出现。现在未经批准记者就不能见,同时规定了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不敢贸然去采访被监视居住人,当事人本人也不敢随便接受采访。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构筑案件报道标准

  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后的刑诉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即学界所谓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权利。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发源于英国革命时期的约翰·尼尔本。不能通过强迫手段、不道德的手段让一个人认罪,被许多国家确定为最重要的宪法权利,并被《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认可,成为所有缔约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理论与传播法教研室主任姚泽金认为,此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的直接影响,以及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于其他不特定义务人的间接作用,都会不同程度地对媒体刑案报道内容和标准产生影响。

  “首先,刑案报道的形式会发生变化,一些体裁会受限,譬如侦破通讯、典型报道。总体来说,侦破通讯、典型报道会让位于概述性消息;侦查新闻、检察新闻会让位于庭审报道。

  “其次,刑案报道的内容也会发生极大变化。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的限制公开,报道的对象会由以人为焦点转移到以事为焦点;报道的侧重点审前以程序性报道为主,审中会以案情和庭审信息为主;报道风格将会从强调故事性、刺激性、反常性、震撼力、冲击性慢慢转向平实性、建设性、教育性;报道立场,客观中立不带主观情绪和偏见将会代替移情式倾向性报道。

  “如果刑案报道还是坚持传统的以侦查报道为重心,不能转换到以庭审报道为核心,杜绝强迫自证其罪式报道、有罪推定式报道,媒体人可能就成为了刑讯逼供的帮凶,成为了法治的践踏者,而不是建设者。”

  “亲亲相隐”制度: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

  此次修订刑诉法第188条中,在强制证人到庭制度之后加了一个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媒体往往将此解读为“亲亲相隐”制度。

  徐x认为,这意味着被告人亲属可以在是否出庭作证这一问题上作选择,可以去,但是法院不能强制他必须去,选择权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手上。

  这个制度对媒体的新闻采访报道行为有何影响?

  徐x解释说,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案件一经披露,就有大量的新闻媒体希望获得采访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被强制措施控制住了,媒体就蜂拥而至采访其近亲属,像马加爵、药家鑫,哈尔滨杀医案犯罪嫌疑人等,他们的父母、近亲属等都被挖出来,甚至有时候被媒体“逼访”。按照刑诉法修订后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近亲属来讲,他们既然可以选择不去法庭作证,那他们又有什么义务必须接受媒体的采访、去对着记者镜头说些什么呢?

  未成年人案件报道中的法律禁区

  未成年人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和有关文书中得到了确认。我国在保护儿童方面主要是两部重要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了“特别程序”一编,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开展社会调查不公开审理制度等。

  王xx认为,把第274条不公开审理、第275条五年刑期以下犯罪记录封存结合起来,意味着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要做较长的电视专题报道几乎不可能,就算报纸做文字报道都很困难,相关机关和人员有理由不向媒体提供任何信息,媒体只能做一些简单的消息类报道。明年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如果司法机关对媒体“严格执法”,那么对案件报道会发生不小的影响,媒体案件报道的思路做法也许就此开始做一些调整。

  光明日报报业集团首席法律顾问黄x说,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上,法律已经对媒体有禁止性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在未成年人作为侵权犯罪行为受害者的新闻报道中,他们的隐私权往往被忽视。同时他也指出,媒体的天性是公开,犯罪报道作为法治新闻一大种类亦是公众关心和应当知情的内容,黄晓认为,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新闻媒体不是绝对不可以报道,在避免起到教唆、导致模仿的前提下,犯罪的情节、经过、后果等新闻事件的内容是可以报道的,但在报道中要特别注意,无论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只要是未成年人就一定要抽象掉与其个人信息有直接关联的信息。

  反方:影响不会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xx说,在美国,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题探讨不多,原因在于媒体与司法的主要关系—— 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这两个东西在美国都比较成熟,各自的界限非常清楚,反而是媒体自由与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被谈论得更多。中国关键的问题是司法独立的界限不清楚,媒体的监督都不能涉及到司法独立。同时,我国没有新闻法,对新闻的法律规范和界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特别是刚性界限和弹性界限。

  媒体通过报道披露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报道的“度”在哪儿?从实体的角度看,实体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事实认定,二是法律评价。法治讲程序和证据裁判,所有的东西都要依法收集,按照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媒体肯定没这个条件,所以媒体在事实认定上不能过多地指手画脚。法律评价按道理来说更是法律人的事情,专业性很强,就像外科医生开刀,需要请内行来评价。所以说,法律评论,媒体要掌握“度”,所以,媒体应该针对程序公正进行报道披露、批评,监督要遵守程序正义,促进社会的法治。

  卞xx说:“刑诉法大修对媒体案件报道的影响,个人感觉媒体给予这方面很大关注。但实事求是地说,它的出台包括它的涵义,我的判断是不会对媒体产生很大的影响。举例来说,像‘亲亲相隐’,首先这并不像媒体宣传的我国大陆有了‘亲亲相隐’制度了,其实不完全是这么回事儿。即使有了也不影响什么,台湾地区有‘亲亲相隐’的,但陈水扁事件中,媒体对他的儿子、女儿的报道并没有受影响,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新闻。我希望刑诉法能得到严格贯彻实施,但这个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并不影响媒体的客观全面报道。”

  链接

  台湾侦查不公开制度的启示

  在“新闻与法治”论坛上,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李xx介绍了台湾地区的侦查不公开制度。

  台湾涉及侦查不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其中规定侦查不公开;《检察、警察暨调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新闻处理注意要点》,这是台湾地区约束检调机构主要的行为规范;律师伦理规范第33条,涉及律师的保密问题;还有一些刑法上关于泄密的罪刑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了侦查不公开制度及例外情况。

  2012年5月台湾地区修订刑诉法,将第245条中“不得公开揭露”改为“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并在规定最后附加“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很多学者认为这实际是在针对媒体,现行法“不得公开揭露”在执法中存在问题,很难界定什么是“公开”。现实中很多相关人员不公开地偷偷把信息交给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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