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推行轻微刑事案达成和解 不追究刑责

更新时间:2013-05-31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长期以来,为了不放纵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这样做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另一方...

  长期以来,为了不放纵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这样做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另一方面,被害人因漫长的诉讼程序,难以抹平伤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利用刑事和解的方式,从单纯的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在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也对此明确地提出了要求,而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在进行着有益的尝试,但截至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条件、适用阶段、适用方式、适用程序、效力及法律后果都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话题。

  9月11日上午,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牵手,共同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刑事和解实践中的种种现实疑问,也是我省首次对刑事和解作出系统规定的深度实践。

  缘起:70%为轻微刑事案件

  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范俊说,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几年来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的一项大胆探索和机制创新。郑州市检察机关一直也在对该制度进行各种实践。

  范俊介绍说,近几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70%为轻微刑事案件,发案原因为生活琐事、农业生产、经营矛盾、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过多地适用刑罚,不仅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受害人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反而给原本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损害。“此类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的报复情感通过和解得到了宣泄,国家便没有再行使公诉权的必要。”范俊说,“郑州市检察机关以轻伤害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大胆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通过这些人性化的‘对话’、‘补偿’机制,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握手言和。加害人通过赔偿和诚心诚意地认错免除了牢狱之灾,也从中深受教育;受害人通过人民调解,及时地获得了民事赔偿,得到医疗费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司法机关通过人民调解,降低了司法成本。”

  2009年8月20日,郑州市检察院出台《意见》,同日,郑州市检察院和郑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与《意见》配套的《暂行办法》。据了解,这两个制度的出台,经历了数年的酝酿,将该市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牵手,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特色:引入人民调解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担当调解人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处理不起诉案件中的恢复性和补偿性司法功能,很符合刑事调解的需要,适合承担调解角色。而也有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见,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李卫平认为:“在刑事调解中,检察机关不宜充当调解、主持人,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它首先应该是公诉机关,处在准当事人的地位,不宜行使调解角色。但检察机关可以凭借法律监督权对已经和解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针对此争论,郑州市检察院在制定这两个制度时,最终引入人民调解,也成为其最大的特色。

  郑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席现军说:“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层防线作用。近年来,郑州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全市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2008年,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万多起。目前,郑州市构建大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中央综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的要求。郑州市已经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民调组织网络,可以说,对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具备了有利条件。刑事和解牵手人民调解,是充分利用和发挥检察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既缓解了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经济、平和的纠纷处理渠道。”

  范俊说:“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进行法律监督和追诉犯罪,如果充当调解员、刑事和解主持人,这就与检察院的身份相冲突。所以,为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定位,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尴尬,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将会由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员担任主持者,而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案件的整个调解进程、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合法等进行法律监督,对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等依法进行审查。”

  对象:轻微刑事案件

  委托人民调解、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该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案件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被害人系自然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属于公诉范围案件;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对于抢劫、强奸、爆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及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虽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均不适用刑事和解。

  程序:达到和解可不追究刑责

  据介绍,根据上述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权利,并应解释刑事和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书审查后,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的,应当委托犯罪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文书材料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有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

  协议:和解的3个条件

  和解协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合法、真实、有效

  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合法、真实、有效,达到以下标准的,才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案件依法作出从宽处理。1.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真实性。即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真诚悔罪。2.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是否存在被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而被迫“和解”的情况。3.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4.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等和解方式是否确已履行完毕。

  细化: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

  2007年7月,郑州市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以“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为核心,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实践。这其中,“当宽”的对象与本次刑事和解的对象颇有相似,其中也提出了对“当宽”情形的宽缓的刑事政策。

  《意见》和《暂行办法》的参与制定者李皓天检察官说,这两个规定其实是对上一规定的细化。上一规定不仅提出“宽”,还提出“严”,当宽的则宽,当严的则严。这次的两项规定,其实是对其中“宽”的延伸和细化。上一规定虽然提出当宽则宽,但这个“宽”的前提是由谁来实现和促成并没有具体的要求。这次出台的两项规定,以规范的形式,将可以“宽”的案件,直接通过程序交由人民调解来进行调解,并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它以一种主动的形式,给予了涉案双方更多和解、和谐的可能。

  争论:是不是“拿钱买刑”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拿钱买刑”说法,郑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而后成为检察院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建议审判机关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而这些,都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刑事和解,是不能以突破法律为代价的。”

  延伸:将有助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

  去年年底,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共60项,其中,“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是其中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之一。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对量刑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在量刑方法方面,此次尝试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最大限度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

  郑州市中级法院刑庭的刘法官认为,郑州市检察院牵手人民调解,以规范的形式确定和解的程序,最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这其实是对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要求的一个帮助,因为法院量刑规范化中,双方的和解情况,是作为量刑的一项指标,而刑事和解将此指标在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前就已确立,不仅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还可以直接作为量刑指标,必将有助于法院系统量刑规范化的推广。

  据了解,自2009年8月20日引入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已对50余起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成功进行了刑事和解,消除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增进了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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