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离我们多远?

更新时间:2013-05-2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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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3日上午,银川市中院刑一庭法官接到了一份特殊礼物,一名远在陕西的被害人亲属千里之外赶到银川,专门为办案法官田少珍送来一面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原来,当事人白某去年在...

  7月23日上午,银川市中院刑一庭法官接到了一份特殊礼物,一名远在陕西的被害人亲属千里之外赶到银川,专门为办案法官田少珍送来一面 “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原来,当事人白某去年在银川某地工作时与他人发生争吵,对方怀恨在心,将她

  刺成重伤。银川中院法官审理此案时,尽管被害人对被告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但经法官实地调查,被告人根本无履行能力,如法院判决民事赔偿,受害人连一分钱赔偿款都拿不到,法院判决也将成为一纸空文。为此,法院依法对被告做出免予赔偿的同时,又通过受害人爱人的单位,先后为受害人募捐1.8万元,使一度沮丧的白某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通过法官调解,受害人得到了实际性的救助,无疑是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的刑事审判工作形势下所做的一项有益探索。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变得日益紧迫。

  与得到救助的白某相比,更多被害人显然没这么幸运。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民事赔偿标准,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受害者通过法院判决得到的赔偿却往往成为“水中月”。银川市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李桂兰向记者介绍说,在伤害、交通肇事等类案件中,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法院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与被告人的实际偿付能力往往十分悬殊,绝大多数被告人根本无实际赔偿能力,使法院判决的高额赔偿金实际上根本不能兑现,不仅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更使被害人遭受身心损害,遭受经济损失的折磨。面对“免赔偿”法律原则的提出,很多受害人心里上难以接受,造成当事人不断上访申诉,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实际上,对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救助和补偿,这是国外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和实践。而在我国,北京、上海、山东青岛等地已经或正在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使更多的受害人通过制度保障来得到实际意义的救助。今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在宁夏,包括银川市中院等法院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保护受害人的办法。银川市中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把调解作为审理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手段,尽量使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确保被害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调解不成必须依法判决时,法院就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不做不切实际的空判。以本文前文中提到的案例来说,白某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她得到了一定的民事救助,但是这种民事救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也并非来自于加害方,而是得益于社会的救济。许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没有这么幸运,他们或因对方真的没钱,或因已被处以极刑,或因种种其他原因,难以执行,有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往往成了空诺。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怎样真正落实对刑事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而不是总指望社会对个例的慈善援助。(记者宗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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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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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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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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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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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路边被砸且没监控,先看看周边有无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能记录到事发情况。也可以问问附近商家、居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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