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杨幂不雅视频,你肯定想知道的三件事

更新时间:2015-05-19 11: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日一则“疑似杨幂不雅视频”网上疯传,杨幂一面发函澄清并要求侵权主体删除视频,一面亲自赴派出所报案。周公在此却有三个疑惑:既然视频中的女主并非杨幂,传播视频侵犯她的权利吗?如果不构成,可以任意传播吗?个人下载观看该视频是否违法?如果你也有相同的疑问,且看本文如何分解!

  5月13日,这则标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被迷奸”视频配截图的消息开始在网上疯传。因片中女子长相与杨幂神似,顿时掀起轩然大波。在个别媒体推波助澜之下,俨然呈一副新“艳照门”事件的架势。

杨幂报案

  对此,杨幂以及经纪公司嘉行传媒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对外发布声明函,称侵权人以“杨幂醉酒被下药”、“杨幂醉酒视频”“杨幂酒会被迷奸”等标题,编造虚假、侮辱性信息,伪造虚假、恶俗视频,在各大媒体平台上传播扩散,严重损害了杨幂的个人形象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系严重的侵权行为。此类信息及视频内容完全是虚假、恶意伪造的,要求侵权人及媒体删除相关信息和视频。

  除了杨幂律师的声明外,丈夫刘恺威也在媒体上力挺媳妇,就连她的公公刘丹(是的,就是曾经洪七公!)也出来发声,表示虽然没有看视频,但笃定片中的女主角肯定不是儿媳。同时还反呛记者不知道现在很多人都照着她(杨幂)的样子整形吗?言下之意片中的女子应该是某个“比较成功”的整形“版本”。

  这件事最新的进展是,杨幂在工作人员及律师的陪同下,亲自赴朝阳门派出所报案,欲将此事诉诸于刑事程序。从经纪公司同期发布的微博内容来看,报案的理由似乎是“一些人在明知真相后仍利用明星效应恶意造谣传播,甚至买卖销售淫秽视频获取非法盈利”。

  面对此次危机,先是“发函要求删除视频否则追究侵权责任”、然后由“亲人出面澄清事实”、最后“亲自出马刑事报案”,杨幂团队这干净利落的“三步应对法”真是堪称经典的公关危机案例。

  但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虽然杨幂的此番应对从公关角度来说堪称完美,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否也无可指摘呢?周公在此,从法律专家的角度来解说。

  一、如果不雅视频中的女主不是杨幂,传播者还构成侵权吗?

律师函

  从杨幂委托律师最先发布的律师声明函中的措辞可以看出,部分视频和消息以“杨幂醉酒被下药”、“杨幂醉酒视频”为标题,企图将不雅视频中的女主角与杨幂挂钩,这种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应构成侵犯名誉权无疑。

  如果在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的标题前面加“疑似”两个字,比如传播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被下药”的视频,那还会侵犯杨幂的名誉权吗?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不管是天生也好整形也罢,片中的女主角确与杨幂相似,所以说“疑似”的说法还算是客观的描述,也并非完全空穴来风。

  周公认为应从两个阶段来分别判断,其结果截然不同:

  ● 当杨幂律师没有发表澄清声明前

  发声明前,基于片中的女孩仅仅是一个长得和杨幂很像的人,有人仍然传播该视频,对杨幂的名誉权有损害吗?一般直观的判断,该视频传播直接侵犯的应是那个“疑似杨幂”女孩的隐私权,并不会导致侵犯杨幂的民事权利!

  那周公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将所有带有诱导成份的标题都去掉,也不标明所谓“疑似杨幂”,仅仅发布该视频本身,由观众自己去判断是不是杨幂。在这种情境下,对杨幂侵犯名誉权的指控恐难构成。

  ● 当杨幂的律师发布澄清声明后

  此时,鉴于杨幂律师及国民老公王思聪均出面澄清,公众都已知晓视频的女主角并非杨幂之时,如果个别不良媒体仍传播题为“疑似杨幂醉酒”视频,而只字未提该视频中的女子其实不是真正的杨幂。因已超越了疑似的阶段,可以直接认定是“假杨幂”,那么,相关媒体此时的传媒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周公认为 应认定传播者此时的行为有恶意,其仍使用“疑似杨幂”等不实言论传播不雅视频,会造成不良影响,应构成对杨幂的侵权。

  二、如果声明不雅视频中的女主不是杨幂,是否就能任意传播?

  承接以上极端但可操作性极强的例子。如果有人不设标题或者干脆标注女主不是杨幂,是否就能肆无忌惮的在网络上发布或者传播该视频,以满足众多网友的窥探欲,以获得自身的存在感,就像“艳照门”事件中泄露陈冠希照片的电脑维修小哥一样?

  在“拒绝黄,拒绝赌,拒绝黄赌毒”的中国,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就算该视频不侵犯杨幂的名誉权,那也侵犯了“疑似杨幂”女孩的隐私权,普通人的人格权也应受法律保护!就算这个女孩为了避免二次伤害放弃通过民事诉讼维权,我国还有禁止传播淫秽产品的行政处罚手段和刑事法律规定。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比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杨幂向派出所报案依据的显然就是上述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但最终公安机关是否会予以立案,目前还不得而知。

  三、如果下载不雅视频供本人偷偷观看,仍算违法吗?

  其实从上述条文中也可分析,对于淫秽物品,只有传播才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所以大部分网友最关心的其实是:如果不传播,只是从网上下载了本人看,仍算违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周公想先讲一个案例:2003年8月的某一天,陕西延安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播放黄色录像。民警闯入该户家中后发现新婚夫妻二人和紧闭的电视机,于是要求其交出黄碟,结果遭到拒绝。争执之中民警袖子被撕破手被抓伤。丈夫后来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并处以1000元暂扣款。该案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掀起了“公权力入侵私权利”的讨论热潮。最终此事以公安局撤销案件、返还款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而告终。

  从这一里程碑的案件处理结果可以得知,持有淫秽物品自用是个人的私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权力机关不能随便介入。这可是那对新婚夫妻抗争回来的权利啊,在此向他们致敬!(部分网友可以松一口气了。)

  但是,类似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似乎更为复杂。假如在自家电脑上浏览、储存色情信息的行为,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且也出现了处罚的事例。2008年9月,河南南阳市的任超奇就因此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网友们刚放下的心又悬起来了!)

  但是从实际情况偷偷来说,一方面网友自己“鉴赏”的证据线索很难追查,另一方面基于“法不责众”的法律原则,所以现实中法律干涉这种私权的可能性非常之小。(网友们基本可以放心了!)

  四、周公感言

  最后需要强调一下,虽然周公对于“杨幂回应不雅视频” 事件从法律角度解读有吹毛求疵之嫌,权且视为法律专业强迫症发作的结果。如从个人情感来说,周公对于杨幂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正面回应此事的做法还是极为赞赏的,有种“虽千万人黑,吾往矣”的大气!

  末了还是那句老话,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应该有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一次,杨幂及其团队做得非常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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