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不理在押人员申冤,检察人员将被追责

更新时间:2015-02-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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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检再出台14项举措防纠冤假错案,在刑事执行检察的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据新华社电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

  最高检再出台14项举措防纠冤假错案,在刑事执行检察的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据新华社电 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意见,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申诉办理不利的将被问责。

  2014年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在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后终于得以昭雪。这些冤假错案被揭出,使“如何防纠冤假错案”成为人们检验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一个首要问题。

  这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是最高检防止冤假错案的又一有力举措。意见共14条,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在刑事执行检察的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摘录

  在押

  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检察监督

  ●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

  ●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服刑

  服刑人员自残 应及时调查

  ●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处理。

  申诉

  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

  ●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

  ●要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

  追责

  不受理冤案申诉将追责检察人员

  ●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解读

  把住入、出看守所两道关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此外,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陈卫东认为,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的人性化,也畅通了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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