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开始,以人民检察院为核心的刑事和解在全国迅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对未成年犯罪及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在轻罪中已经逐步开始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和成年的在校学生是刑事和解适用较为集中的对象。
在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某某教授等人在全国几个省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状况进行了调研。其调研结果显示:在全国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占全部案件总数都在60%以上。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检察人员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同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检察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该规则的出台和施行,使部分轻伤害案件走上了和解而非诉讼的道路。朝阳区检察院以和解方式处理轻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间由百余天缩短为90天,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获得的赔偿金平均为19867元,明显高于法院对轻伤害案件判决的平均赔偿数额6372元。2008年的一次回访记录,数据显示:被不起诉人18人,被害人6人。该24人对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满意率100%。
这几年,上海未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也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最早试点地区。随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也逐步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相关探索。从上海检察机关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审查批捕阶段时间有限,且自身职能上也有局限性,刑事和解主要还是发生在公诉阶段。据统计,2009年上海全年经刑事和解后相对不起诉的共34人,占相对不起诉总人数的30.4%。从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上海市基层检察系统适用刑事和解的4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无一例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