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有女子在海沧大桥驾驶汽车“遛马”,引发社会关注。厦门警方14日晚间披露,经过多方调查,于14日下午找到该名女子并带回钟山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目前,该女子已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经查,邱某近期购买了一匹刚满月的小马驹,当天下午因要到仙岳山观音寺朝拜,遂开车带小马驹进岛。在行至海沧大桥时,邱某驾车在应急车道,让小马驹在车旁行走,待下桥后在路人帮助下将小马驹抱回车内。
该名女子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被行政拘留,那么,何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罪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故种类繁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本案中邱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即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忠告。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知道,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处罚有两种,一是危害不大的,按行政处罚来处理;二是按刑事处罚来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三、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的邱某完全不管他人感受,自私自利,此种行为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严禁任何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者将会严惩不贷。